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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告】纪念币发行即将改革,普通纪念币发行即将展开新篇张

日期:2020-02-06人气:1524 评论:0 条发表评论

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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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纪念币普制币(以下简称普制币)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以销售装帧人民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钱币经销商)发行普制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制币,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采用普通工艺生产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四条 普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 普制币采取逐步市场化方式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承销团参加竞标,中标承销团负责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完成普制币发行。
 
第二章  普制币发行招标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普通纪念币发行计划,通过召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机构参加的普制币发行数量咨询会等方式,在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普制币发行数量,其中包括预约兑换数量和装帧销售数量。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普制币发行招标公告,公布币名、面值、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数量区间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调整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数量区间。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组建承销团。承销团由1名主承销商、不少于1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和不少于1名钱币经销商成员组成。钱币经销商只参与普制币装帧销售,不得参与预约兑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钱币经销商1年内只能加入1个承销团,次年可调换。
第十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
(三)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四)网点覆盖全国20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县城,且所有网点均为自营网点;
(五)具备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以下简称预约兑换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普制币预约核查系统(以下简称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钱币经销商;
(二)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团各项管理制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预约兑换系统,并与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参加普制币发行投标;
(二)承销团普制币预约兑换应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及以上城市;
(三)牵头制定承销团内部管理章程;
(四)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1.代表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 履行普制币发行工作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组织成员机构协商确定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分配份额以及装帧销售价格;
3.组织开展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4.负责汇总和报告承销团普制币发行相关数据;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主承销商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组建承销团,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承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销方案;
(二)承销团各机构的资质情况;
(三)承销团各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销团各机构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最近一次承担普制币发行工作情况(首次参与普制币发行的,可不提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主承销商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承销团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承销团按照要求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投标资格,公示合格的承销团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承销团名单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各承销团对普制币申购价格和装帧数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申购价格×装帧数量)。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购价格不得低于普制币面值,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二)纪念硬币装帧数量为2,000枚的整数倍,纪念钞装帧数量为20,000张的整数倍,装帧数量应在装帧销售数量区间之内。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最高的承销团中标。投标报价相等的,装帧数量较多的承销团中标。投标价格和装帧数量均相等的,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相关承销团资质条件和最近一次承担普制币发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中标承销团。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代表中标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在签订承销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招标结果、预约兑换、装帧销售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销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中标溢价和风险抵押金缴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中标溢价=[中标价格-普制币面值]×装帧数量。
风险抵押金为普制币预约兑换量面值总额的1%。中标承销团普制币发行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承销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扣除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余额于普制币预约兑换结束3个月后返还主承销商。
第二十一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成员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退出承销团:
(一)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三)难以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四)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五)盗用普制币名义发售其他纪念章、券;
(六)未按规定份额开展预约兑换或装帧销售;
(七)操纵普制币市场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承销协议或普制币发行政策规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被责令退出的,承销团解散。承销团成员被责令退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主承销商可增补承销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因符合条件的承销团少于3个、中标承销团解散、串标等违规行为造成废标的,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若干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预约兑换方式发行普制币。
 
第三章 普制币预约兑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制币预约兑换主要包括预约、预约兑换、现场兑换和余量处置等阶段。
预约指公众在预约期内登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进行网上预约,或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现场预约。
预约兑换指公众预约成功后,在预约兑换期内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面额办理等值兑换。
现场兑换指预约兑换期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直接向公众兑换预约未兑换和调拨尾零的普制币。
余量处置是指现场兑换结束后,仍未兑换的剩余普制币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中标承销团确定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的各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预约兑换行)。
预约兑换行在预约兑换应覆盖区域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中标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当地1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代其办理普制币预约兑换。中标主承销商应对代理行视同承销团成员管理,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人口总量、经济状况、以往普制币预约兑换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制币分配数量,发布普制币发行公告,公布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计划发行量、各地分配数量、预约兑换时间、预约兑换规则、预约兑换行名单等发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分配的预约兑换数量,制定辖内各地区分配数量,召集辖内预约兑换行,部署具体发行工作,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标主承销商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预约兑换行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办理预约兑换网点、预约分配数量,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中标主承销商分支机构预约兑换安排后,主承销商分支机构公告普制币预约兑换网点、分配数量等发行相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官网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预约期间,各预约兑换行同时开展普制币预约。公众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预约,预约数量、次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约兑换行可根据预约情况,在当地分配数量之内调整本行各网点预约数量,应及时公告调整情况,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预约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预约兑换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通过官网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数量,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数量。
第三十三条 预约期结束后,预约兑换行将预约信息发送至预约核查系统。
第三十四条 预约核查系统审核预约信息,确定有效的普制币预约数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预约数量和装帧数量,按箱取整确定最终生产计划,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按计划组织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预约数量,将普制币调拨至各级发行库。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方式,将普制币按面额交付预约兑换行分支机构或其代理行。
第三十七条 预约兑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预约兑换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通过官网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兑换情况,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兑换情况。
第三十八条 预约兑换期结束后,预约兑换行将预约兑换信息发送预约核查系统。
第三十九条 预约兑换期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预约未兑换和调拨尾零的普制币现场兑换方案。承担现场兑换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实施方案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承担现场兑换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公告现场兑换数量、兑换网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现场兑换期间,现场兑换网点每日公布前一日网点累计兑换情况。
第四十二条 现场兑换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公告现场兑换情况,承担现场兑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告本行全国现场兑换情况。
第四十三条 普制币现场兑换后仍有剩余的,承担现场兑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将其暂存本行,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款规定,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章 普制币装帧销售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装帧销售的普制币(以下简称装帧币)调拨至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仅限1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方式,将普制币按面额交付主承销商当地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中标承销团装帧普制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人民币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装帧图案设计与普制币主题保持一致,内容积极向上、和谐健康;
(三)装帧图案、样式、材料等保持统一,并标注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行名;
(四)单个装帧册、盒等装帧普制币数量不得超过每张身份证可预约数量。
第四十六条 中标承销团自行分配各成员装帧数量、组织销售及分配利润。
第四十七条 中标承销团装帧和销售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 普制币预约兑换期间,主承销商公告装帧销售数量、方式、渠道、价格、时间等信息。普制币预约兑换结束2周内,承销团按照统一定价向公众零售装帧币。装帧币上市销售2周内只能面向公众零售,且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200%;上市销售两周后,承销团可自行决定装帧币销售价格和销售方式。
第四十九条 普制币装帧上市销售3个月内,主承销商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销售数量、方式等情况。
 
第五章  普制币市场化发行监管

 
第五十条 承销团应规范投标行为,严禁串标、虚假投标,或干扰招标、评标。
第五十一条 中标承销团应完善预约兑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核查预约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在普制币包装卷、盒、箱上喷印号码,记录箱号、盒号及卷号,确保来源可追溯。其中,用于装帧销售的纪念钞采用特殊的冠字号码。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普制币出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预约兑换,均应做好登记,确保可追溯。
第五十四条 相关单位办理普制币业务均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在生产、调运和装帧过程中拍照、传播,并做好信息登记与资料保存。
第五十五条 普制币兑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查看预约兑换信息、实地巡查、调阅监控录像、市场监测、了解舆情等方式,对预约兑换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普制币预约兑换期间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截留普制币;
(二)兑换整箱纪念硬币或整捆纪念钞;
(三)对单张、整把、整捆纪念钞进行挑号或抽号;
(四)未核验身份证原件;
(五)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数量兑换;
(六)在非营业时间违规办理兑换;
(七)未通过兑换窗口办理兑换;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普制币装帧销售阶段,严禁中标承销团出现下列行为:
(一)中标后无故放弃承销;
(二)擅自减少或扩大装帧数量;
(三)装帧币上市销售两周内销售价格超过中标价格的200%;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十八条 中标承销团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采取通报批评、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暂停投标资格3年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承销团考评制度,及时通报考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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